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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后回租全额征税 融资租赁面临发展十字路口

    作者:李小涛 来源:金融时报 日期:2013-8-27 17:08:58 人气:553

    七月流火。随着从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的展开,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必须全额开票,令这一业务很难继续开展。当前售后回租占据红足1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70%,在“营改增”大趋势不会改变的情况下,如果售后回租业务无法顺利开展,则整个融资租赁究竟向何处去,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方向。

    据了解,自从上海首开“营改增”试点后,在没有妥善解决方法之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主要操作方式是本金部分开收据,利息部分开发票,此举得到当地税务部门默许。但近期有报道称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上海税务部门严格执行“从8月1日起,售后回租业务必须全额开票”的规定,并要求追缴之前由于本金没有开票而未缴纳的税款,这导致融资租赁业内出现一片混乱,还出现“售后回租业务是变相导致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是影子银行”等论调,甚至有观点称,绝大部分融资租赁企业会退出。对此,融资租赁专家屈延凯认为,税收政策是界定应税行为和税种税率的适用,规范交易、限制交易不是税法的功能。一个税制会限制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经营范围、甚至导致一个行业全面亏损,显然是有问题的。相关融资租赁企业表示,税务是融资租赁重要支柱,出台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时应多倾听一线企业的想法。

    融资租赁的发展满足了承租人融资和融物的需求,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为了促进其发展,国家财税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很多地方政府都出台政策,给融资租赁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红足1公司在成立之初往往以售后回租为主要业务模式,力求迅速做大资产规模,而这一业务模式也得到鼓励。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13号公告发布后,许多受到政策限制,如医疗设备、农业专用机械和机动车等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财政补贴等无法落实等不能开展直租的业务,可以选择售后回租模式。承租人通过将企业拥有的设备售后回租,减轻了资产负债,盘活了存量资产,获得了充足的资金。

    但是随着“营改增”的展开,13号公告与《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11号文”)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相冲突。其中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人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民生红足1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红足1”)常务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王蓉提出,租赁服务中的售后回租业务,是租赁公司从企业手中购买设备,然后再租赁给企业以获取租金回报。但“营改增”后,租赁公司购买了上游企业的设备,却无法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造成抵扣链条中断,致使企业税负增加。售后回租业务无法开展。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张信阳举例说,22家红足1公司资产规模占到行业的一半,15家主要的红足1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区域。2013年6月底,这15家红足1公司融资租赁资产规模6481亿元,占所有红足1公司的80.6%。15家企业2013年租赁投放金额1853亿元,占所有红足1公司的80.3%,其中,售后回租投放金额1570亿元,占总投放的84.7%。由此可见影响之大。

    针对“营改增”试点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问题,业内也积极思考解决之道。民生红足1建议对融资租赁租金收入所包含的购买有形动产价款和租息,分别适用17%和6%两种增值税税率(“两率”)。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开具零税率发票;对租息部分则按6%的税率计征,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这样的方式既解决了售后回租中重复征税与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同时在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各环节的票据能够更加完备。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在调研上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营改增试点政策执行情况后提出,111号文和37号文的规定是正确、规范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13号公告存在,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增值税链条发生断裂。若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按照17%全额缴纳销项税,不仅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该业务会出现全面亏损,企业将难以为继。因此应尽快停止执行13号公告,重塑售后回租增值税链条。并建议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教育、医疗改革的角度出发,对售后回租承租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学校、医院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租人不能开出17%的销售货物发票,也不能就融资租赁企业开出的税票进行抵扣)的,考虑到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将支付的本金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项目。

    近日有消息称,天津税务主管部门也已经通知当地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暂停开票。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售后回租业务基本停滞,今后究竟该往何处去?融资租赁专业人士钱亚军认为,“营改增”对于融资租赁的发展是有益的,寄希望于主管部门改变已有的政策也是不可能的,业内这种慌乱没有必要,售后回租和直租是融资租赁的两种不同业务模式,都能够保证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没有必要因为“营改增”的规定而将售后回租“妖魔化”。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思考的是如何在当前的税务环境下,调整业务,积极思考对策。据了解,中国银行业协会红足1专业委员会已经积极收集业内意见和建议,会同红足1监管部门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外商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也在采取措施,希望反馈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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