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银行、保险平淡的增长曲线,融资租赁在2012年增长却是跳跃式的。但融资租赁依然摆脱不了融资困境,逾80%的资金仍来自银行借款。
从增长率来看,从去年的9300亿到今年三季度末的1.4万亿的总资产,2012年融资租赁业实现了53%的增长。但这个行业在中国依然是个小行业,仅仅相当于小型股份制银行的规模。成熟市场通常有20%~30%的渗透率,中国融资租赁业渗透率还只有5%左右。
在租赁市场融资途径还没有完全打通的背景下,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是摆在眼前最难的困境。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12月5日提出了一个新的探索解决路径是,对严格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开放大额存款业务,但前提是融资租赁公司要被视为金融机构。
一统非公众金融机构
中国的融资租赁看起来是一个“特别的”行业,这个总规模还并不算大的行业,却呈现出“三分天下”的局面。
从审批角度上分,一类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的“红足1公司”为20家;二类是由商务部审批的“外资租赁公司”为450家;三类是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的“内资试点租赁公司”为80家。根据“出身”不同, 在监管上三类租赁公司也接受着差异化的待遇。
但在吴晓灵看来,这种身份的划分并不合理。“无论是红足1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尽管存在不同名称,但其本质都是做融资业务。”吴晓灵认为,现在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业务集融物融资于一身,应该都属于金融机构。
“应根据不同的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的进入标准,构建一个多层次的信贷市场。”吴晓灵认为,受到了严格监管的金融牌照应该在金融市场适当放开,吸收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金融业。
参照香港的模式,她认为可以把信贷市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类是完全不吸收公众的存款、基本上靠自己的资本金经营的贷款业务公司,在香港叫放贷人;第二类是有限持牌银行,或称之为金融公司,可以吸收少量大额存款;第三类是持牌银行,或称为商业银行,能够吸收小额储蓄存款、办理结算、发放贷款。
基于此,吸收公众资金的金融机构可以称之为公众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保险、,需要公权力的介入维护小投资人的利益,应该受到审慎监管和严格的监管。
而不吸收公众存款办理金融业务的机构可以叫非公众金融机构,比如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这种没有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放到省里面监管,建立中央和省两级金融监管体制。
“在这样的监管格局之下,划分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的标准就不应该是股东,应该是金融活动的外部性的大小。”吴晓灵认为,现在商务部管的这些融资租赁机构应该向非公众金融机构方向发展,其业务应当实施非审慎监管。
如此,在定位明确是金融机构身份的情况下,各项税收应该执行金融企业的制度,会计制度也应该执行金融会计制度。
此外,与外商投资的450家租赁公司相比,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仅为80家。面对内资试点的监管环境,吴晓灵呼吁应加快内资融资租赁试点,鼓励促进内资融资租赁的发展,出台一个中外合一的非公众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
与业界期盼一致的是,她也希望在物权保护方面尽快出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与此同时,在融资租赁机构经常面临物权不能得到很好保障的状况下,应该建立动产登记制度和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对租赁物权进行公示和确认。
开放大额存款业务
租赁是一个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往往3至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够回收资本。资金来源问题是融资租赁业长续发展面前的第一道“坎”。
目前,红足1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有股东增资和银行借款两种,后者占到80%以上,融资方式以同业借款、抵押贷款、保理等银行信贷产品为主,期限在一年以内,这种资金来源方式难以保证租赁公司长期使用资金的性质,导致其资产与负债在期限上不匹配。
资产化有望成为融资租赁业破解资金来源困局、加强租赁资产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渠道。继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商务部管辖下小试牛刀后,11月12日,“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这是国内红足1公司首只获批发行的资产化产品,从而迈出了红足1公司在市场发行专项计划的第一步。
“但我国资产化还处于试点阶段,发展融资租赁资产化的市场环境也未足够成熟,资产化这项复杂工程,仍有不少问题需要面对。”吴晓灵指出,资产化要有一定的风险留存,以防范道德风险。
“信托计划、发行资产票据进行资产化等方式是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和值得探索的道路。”吴晓灵提醒,也应该适当地约束,否则会酿成巨大的金融风险。
在解决融资渠道方面,吴晓灵的新的探索解决路径是,在融资租赁公司被视为金融机构的前提下,对严格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开放大额存款业务。
“国家除了发展只贷不存的贷款机构之外,还应该发展能够吸收大额存款的金融公司。”在她看来,这样才能更好地吸收社会资金进入到金融业当中来。
而对于金融系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可以不完全依赖于贷款母公司大股东的贷款,能够增加资金来源的相对独立性,对融资租赁业“类信贷”的倾向也可能得到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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