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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为融资租赁算三笔账

作者:李小涛 日期:2016-4-1 9:05:58 人气:437 评论: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下的税目之一,虽然在2013年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但此次全面实施营改增,尤其是金融业实施营改增,完善了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理顺了行业发展思路,更指出了融资租赁业的取舍。

首先,36号文给融资租赁的业务分了个类:“直租”和“回租”。“直租”被归纳入“租赁服务”(属现代服务业)。“直租”还分为“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直租”中的“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例如将一台10年寿命的机床,租给承租人9年,最后承租人以50元的价格买下。“直租”中的“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例如,30年寿命的飞机,租给航空公司5年,租期结束后,租赁公司再租给其他航空公司。“回租”即“融资性售后回租”,例如生产企业一条装配线“卖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给生产企业购买款后,生产企业再向租赁公司按时交纳租金,交满租金后,装配线仍归生产企业。

第一笔账:原则上利好

融资租赁业2013年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融资租赁公司可对承租人支付的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通过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其融入资金成本。

2013年,金融行业尚未施行营改增,融资租赁业实行营改增,可以说是一个“半拉子”工程,主要体现在抵扣链条不完整。银行开具的利息流水单,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公司差额征税的合法凭证,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借贷利息支出,在增值税下无法进行抵扣,导致纳税基数增加,从而增加税负。

金融业营改增之后,金融业将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拿银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做进项抵扣。而融资租赁公司给承租人开具的销项发票没有变化,这就降低了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所缴纳的增值税。

还有一个利好是,财税(2013)106号文件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原有政策到期后一直没有是否延续的通知,此次36号文件重新对超税负(3%)即征即退政策给予了延续,且未设定截止日期。

此外,36号文件进一步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型动产广告位的出租服务、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等均纳入“经营租赁服务”的范围,征收增值税,扩展了可开展经营租赁的标的物范围。

第二笔账:利好的成色不那么足

日前,财政部明确了在现行的17%、13%、11%、6%四档税率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作为现代服务业的融资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银行等金融行业营改增之后,是6%的税率。这就是说,融资租赁业要承担11%的税率差,这个税负不算小。

目前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根据财税(2013年)37号文的规定享受差额征收政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在实际业务中,融资租赁企业仅就差额后部分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五一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政策得到保留。但11%的税率差,将增加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是巨大的冲击。

根据36号文的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对可享受差额纳税的、经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的资本限制,从此前的“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调整为“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并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执行差额纳税。而对于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差额纳税,但2016年8月1日后,实收资本仍未达到1.7亿元,就不得享受差额纳税。这实际提高了部分融资租赁企业享受差额纳税的门槛。

第三笔账:税率分三档

此次营改增,将融资租赁行业的税率区分对待,可以归纳为“回租”税率为6%,不动产“直租”税率为11%,有形动产“直租”税率为17%。“按照租赁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这一新规定,相应扩大了融资租赁的范畴。

关键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税率上也有所区分。出租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保持不变,为17%,这可理解为传统上的融资租赁业范畴。而新增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1%,这与房地产业执行的是同一税率。“回租”即“融资性售后回租”,被纳入金融业下的“贷款服务”,按照贷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这样一来,承租方无法抵扣进项税,售后回租作为通道业务丧失了节税优势,预计回租市场将有一定的萎缩。单纯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将遭遇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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