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和银行信贷都是融资,但融资租赁是以物融资,必须要有租赁物作为载体才能实现融资。而且,融资租赁是租赁物权与租赁债权“两权在手”,因此,融资租赁经典理论认为,融资租赁比银行信贷风险小,门槛应更低。要真正实现这一理论目标,关键在于我们能否管得好租赁物权;物权又能否对抗得了经营风险。本文就围绕这两个核心问题来讨论融资租赁的实操流程。
1.要有租赁物:真实交付与持续存在
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交付是继租赁价款支付之后又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
现实的融资租赁业务操作中,不少业务操作者视之为不必要的啰嗦手续大而化之,给承租人留下空子可钻,也给后期的租金回收和诉讼留下隐患。我们便经历过承租人(如BY生物)与设备的出售人联合,虚报由出租人委托承租人采购租赁设备的数量,出租人又未现场检查交货数,承租人转移、挪用了设备采购资金。到最后不能付租时,既无钱,又无物(租赁物),租赁风险骤增。
按照融资租赁的理论,是以租赁物带来的净现金量来支付租金,偿付租赁负债。没有租赁物,还租来源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无源之水,偿债的第一还款来源大打折扣。因不能收租而卷入漫长的诉讼,出租人也面临未介入租赁物交付的过失,而承担过失责任。
可见,租赁物交付是判断租赁交易真实、完整,有效控制租赁风险,保证租金回收的重要环节,租赁操作中千万马虎不得。
租赁物交付的三个要件是:承租人签收租赁物,粘贴租赁物标识,影像记录。
即便是营改增后,出租人获得设备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租赁物交付的风险,但也非万全之策,不交付的风险只是降低而非完全排除。
对于回租,亦需要承租人开票设备接收的手续,这是最易被忽视的。
而在租后管理中,首当其冲的就是监管租赁物是否持续存在于记录(指定)的地点。因此承租人移动租赁物必报告出租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更为重要的是防范承租人处置,甚至是盗卖租赁物而逃废债务。
此外,租赁合同还约定,承租人应视为自有设备而正常正常使用、保养租赁物设备,避免掠夺式使用。否则出租人可加快回收租金,甚至提前中止租赁。
2.防范租赁物价格虚高套现
别有用心的承租人(如CY机械)往往利用出租人对租赁物询价不深入、不细致之机,与设备的出卖人一道虚报高昂的交易价,从而套取现金,增大出租人的经营风险。因此,无论是直租,还是回租,对特定的租赁物(无论是新设备,还是二手设备)的询价变得十分重要。也就是继第一个问题有没有物,物在不在得到解决之后,紧接着出现物值不值(这个价)的问题。
我们实践、研究认为,必须实现业务、风控双向的、背对背的、匿名的询价机制,才能保证询价的可靠性。
对于回租,如果主要靠租赁物来对抗信用风险,须依据第三方谨慎的交易价格评估来决策租赁融资的数额。
3.增值税发票的获得
直租的设备采购发票,是租赁物所有权的一个重要旁证。增值税发票更为重要的价值在于增值税的抵扣。从融资租赁实行营改增2年来的实践看,获得租赁物购置发票已变得十分棘手(部分原因是出卖方延迟纳税)。理性的谈判就是将付款与获得发票挂钩,否则就丧失了主动权。
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从经济意义来说,出租人此次交易得不偿失,是完全失败。
4.抵押、登记与保险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租赁物可以抵押登记在出租人名下。这个手续是必不可少,否则,被不怀善意的承租人用于其他债务的抵押,会给出租人实现物权带来额外的麻烦。
租赁物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公示登记,也有利于对抗第三人,直接保护出租人的物权。
租赁物的财产保险对于防范自然灾害具有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且保险的第一受益人须为出租人,可以避免遭遇天灾还能回收剩余本金(大部分)。为避免放款后催促投保之困难,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购买保险,且一次收足租赁期间的保险费,除非保费额太大,期限太长或承租人信用很好,方可分年提前收取。
5.二手市场与价格走势
行兵先行败路。租赁可研调查时,必须依据不同的租赁物去寻找对应的二手设备市场。只有具有成熟二手设备市场,才能以租赁物去对抗信用风险,否则就只能以废旧金属来处置,价值就非常低。
还要深入把握设备的折旧曲线,比如说汽车的前期折价比例很大,飞机的远期保值性能好。
更进一步,分析租赁物主要材料的价格走势,比如机床、船舶、塔吊等,其大部分制造成本为钢铁,近几年钢铁价格由6000元/吨下降到目前的2000元/吨,这些设备的市价大幅下降,单靠设备本身,已无法对抗租赁风险。
6.租赁物的取回
进入破产,法院执行等程序的,依法取回租赁物反倒容易。而出租人仅凭物权从承租人手中取回租赁物的难度之高,事前怎么估计都不过分。融资租赁交易,事前对取回租赁物要一户一策,有充分的预案,出现问题才不致于手脚无措。
我们还须加大与公证及执行的探索,争取单就租赁物权的取回进行公证与执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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