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率先在上海实施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时国家还在研究对其他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的税率和试点时间。结合在上海试行的增值税扩征,如何做好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服务业的税改,我们进行如下分析,以向相关部门提供在转征决策中应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我国建筑、工程机械租赁业发展的动因
据研究,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用“租赁”属于行业的一种习惯说法,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提供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服务业,本文绝大多数采用这种行业惯用的说法)在国外属于较成熟的行业,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该行业的上市公司也非常多。
我国近20年,建筑业发生巨大的变化,对施工机械化作业提出较高的要求,建筑、工程机械逐步发展成为技术含量高、资金密集的产品。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减轻经济压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生产成本,对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的需求越来越多改直接采购变为租赁,因此也就诞生了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行业。虽然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诞生于建筑业,在行业的分类有携带人员与不携带人员的租赁之分(携带人员的建筑设备施工服务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建筑业;不携带人员的设备租赁属于租赁业,在此我们更多地分析提供携带人员的建筑设备施工服务),但是该行业从一诞生就表明其不同于建筑业。
目前的建筑施工企业多数已经是一个项目管理企业,属于轻资产的公司,而设备租赁公司则是重资产、资金推动型的行业。这一属于国家逐步重视的新服务行业,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初期,一般企业的规模较小。如果该行业的税率高于或等同于建筑业,都将使该行业的发展受到巨大的阻碍。这一行业不仅是资金密集型的行业,同时也是人员密集型的行业,通常一台设备能解决3~4人的就业。随着我国建筑业这些年来的强势发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业发展量大面广,这对解决社会的就业问题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业的行业抵扣率的分析
如果将服务业改征增值税,从增值税的概念来看,通常习惯于以类似于商品流通业毛利率的方法着手其增值空间,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业并不完全合适,我们可以从其以下4个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营业的手段主要是设备,其最主要的成本之一是固定资产的折旧。我们知道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无法进行抵扣的,这说明用毛利率分析该行业抵扣率是不合适的最主要原因。但是在过去的3~4年内,这个行业有较大的发展,年设备购买增量几乎都成倍地增长,但是这类设备根据行业要求也在10~15年,有些更大型设备可使用的年限还要长。根据在上海试行的增值税扩围的办法表明,以前年度的设备采购将不可以作为抵扣,因此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就不可能像商品流通行业那样,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时间差不会很长。如此,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在过去2~3年的设备采购都不能作为进项税予以抵扣,这无疑是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这一行业的税赋,某种程度上不符合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系为了减少企业税赋的本意。
其二,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的发展,还有个重要的原因:国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这一行业介入都较其它行业相对来说有一定深度,撬动了企业资金的杠杆。但是,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的进项尽在上海试行,而且自2012年起改征增值税,税率为17%。而原本国家税法中就规定,拥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其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就是差额纳税,而且税率在5%,如果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率改为17%,这加上去的税点,势必由融资租赁公司的承租方买单,也就是说又加大了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的资金与成本压力。根据目前的所得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不在财务费用发生的当期所得税前列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的采购也都在各方面加大着资金的压力。
其三,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最大的成本还有人工费用,而这一点实际上又是根本无进项税抵扣的成本。近年来国家的各项政策,都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用工成本可以随行就市,而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的租金收入却通常在一个签约项目整个周期中不可变更的(只有因临时停工等可能使结算减少),毛利率随时都可能在减少。而且因为出生于建筑行业,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的租金收款较商品流通业也是相当困难的。规范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是以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而与建筑行业打交道的行业收款的及时到位却是社会上的老大难,这都表明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资金上压力相当大,在几乎无法抵扣的情况下,税率比原营业税税率3%还高,直接意味着加大税点,无疑是对这一靠资金推动的行业资金紧缺雪上加霜。
其四,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还有一个占比较大的成本就是运费和吊装装卸费(使用汽车吊将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从运输工具上卸下来或安装起来等)。虽然2012年在上海对运输行业实行增值税的扩围,但是毕竟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所要运输的设备不可能像商品流通行业或一般的制造业,设备运输目的地有几个固定的地点。通常是随着施工项目所在地变化以及施工项目的特点改变,而改变设备的型号和地点,而且越是需要大型设备的项目往往地点又很偏僻。提供运输服务的公司经常都不是一般纳税人,因此对于他们运输所提供的发票经常是最多抵税为7%。2012年增值税扩围吊装装卸在上海也仅为6%。
三、工程机械租赁业与装卸搬运业关系密切
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的种类很多,目前在国内主要集中在塔吊、履带吊、施工梯、汽车吊、混凝土搅拌机及强夯机等设备上。除强夯机外,其他的上述设备(携带人员的设备服务)都满足《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中运输业装卸搬运的定义。注释中指出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其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其中,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增值税征收税率为6%。
实践告诉我们,在国内实行增值税的扩围对企业的规范运作,规范管理都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综上所述,我们业界更倾向提供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携带人员的服务如果在改征增值税后,可采取6%的税率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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