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表现在无力自行或取得银行贷款购置生产或服务经营的设备设施上,其实是投资难。要求银行独立承担解决此问题的重任,拿老百姓的存款冒“次贷”风险,确实勉为其难。
解决中小企业的设备投资难,首先企业要转变传统的财产观念和单纯依赖银行贷款的融资理念,树立“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新思维。“买不起,租得起”,“借不来钱,租得来设备”,“招商引资有难度,招商引物新思路”。
融资租赁业是一种新兴的第三方设备购置和管理的投资服务业,对客户提供的是租赁资产投资外包服务,对设备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是信用销售的外包服务,投资仅提供方的银行和投资机构提供的是一种新的资金配置和投资渠道。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既可主张债权,又有物权保障,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对租赁物的控制能力,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使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引导银行、保险、信托、和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发挥其资金实力强或资金来源稳定的优势,投资设立红足1或融资租赁公司,搭建信贷和投资资金融资租赁配置平台,可以开创有别于传统信贷和股权投资的设备融资租赁投资的新方式。
鼓励各类设备设施的制造商、经销商、服务运营商,发挥其对设备设施有专业控制能力的优势,投资设立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延伸经营链条,完善功能,由简单销售的产品经营,向装备客户的资产经营转型,可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促进各种专业化的设备、器材和综合用品的出租服务公司的产业整合,发挥其直接面对中小企业、服务便捷的优势,在专业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下,实现规模采购,形成专业化、连锁化经营的现代租赁服务业,满足中小企业短期使用的需求。
支持担保机构创新担保理念,为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各个交易主体提供增信服务,促成交易,实现优势互补,控制风险。为融资租赁产业物中的产品组合提供创新新的担保产品在各种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设立的基础上,拉动社会各类投资机构设立“只买不存”债权保理公司,加速资产流转,分散风险。
有钱的、有资产控制能力的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和直接面对中小企业的出租服务机构、在银行、保险、担保、保理、小额贷款等公司的支持下,密切合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构建功能完善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使资金和设备资源合理配置,流通畅通才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最有效的措施。
在美国,中小企业占全部承租企业的80%,在日本,这个比例达50%-60%,我国台湾地区比例更高,达85%以上。在我国租赁业发展较快的浙江省,也同样是抓住了中小企业这个业务重点,其服务对象80%为中小企业,而且多数是乡镇企业。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充分发挥厂商租赁所具有的资产管理和售后服务专业能力,利用销售网络拥有的客户资源和客户管理的优势,积极服务中小企业,目前的该企业承租人90%以上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平均单一合同金额为520万元人民币。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全国几千个客户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其中90%以上是从事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和经营性业务的个人客户。在徐州,从事工程机械设备出租的从业人员达到4万人以上。融资租赁公司在支持出租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方面作用巨大。
但是,现融资租赁机构存在着数量少、类型不完善、准入门槛高等问题。由于准入门槛高,我国针对农业机械、小型加工机械等轻小型机械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很少、可以说没有,对大部分需求轻小型机械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开展此类型的融资租赁业务带来巨大困难,也不利于我国的就业政策。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降低门槛准许轻小型机械厂商和经销商设立地方的、区域性的融资租赁公司,便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设备投资困难问题,也可促进产品的销售。
鉴于,物权法未对动产的用益物权、做出专章规定,建议人大重新启动“融资租赁”立法,使之成为一专门法,改变目前融资租赁业务中,物的归属和利用引起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性质、承租企业经营资质的市场准入、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以及由于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空白引起的租赁物的取回权行使、第三人伤害责任承担和对抗善意第三人等困扰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热点问题,完善等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环境。
建议银监会放宽区域性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设立红足1公司时,对其总资产的要求,使得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地方商业银行取得开展融资租赁的平台。
建议商务部在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许可,立即颁布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改变目前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市场准入不公的荒唐局面,大力促进内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的队伍建设。
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妥善解决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适用问题。在当前营业税和增值税平行的条件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照现有规定视同金融服务业继续交纳营业税,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应予抵扣;企业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融资,其融资成本应当与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的成本大致相当,售后回租作为一个融资交易行为,不需要交纳二手设备增值税;租赁期满后,无论设备是由承租企业留购还是由出租企业收回,都应当作为第二笔交易,交纳相关税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在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后,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流通环节,融资租赁公司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按照应税货物交纳增值税。
国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从国外进口特定减免税设备,在承租企业符合国家有关关税减免的情况下,不应当因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而受到影响。关于企业出售处于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回的问题,虽然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但是仍由承租企业使用、控制该设备,海关部门不应当因此限制承租企业适用相关的优惠政策。海关总署应协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有关问题,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当积极配合各地海关对进口减免税设备的监管。
商务部作为融资租赁业的主管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确保各项措施的完善与落实,同时,要加强融资租赁业的信息统计、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
有关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在行业交流、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信息统计、理论研讨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商务部应协调有关部门,适时成立全国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