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 年12 月发布公告,在银行间市场推出绿色金融债券,为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产业开辟债务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引导各类投资者加大绿色投资、履行社会责任,并提升中国在国际绿色金融市场的话语权。
绿色金融债券是募集资金专项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一类特殊债券。近年来,其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为绿色产业融资的债务工具。为促进中国绿色金融债券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采用政府引导和市场化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对绿色金融债券从绿色产业项目界定、募集资金投向、存续期间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独立机构评估或认证等方面进行引导和规范,同时明确了鼓励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的优惠政策。
一是强调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行人可按照公告所附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筛选项目,也可参考其他的绿色项目界定标准。
二是对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管理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发行人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尽快将资金投放到绿色产业项目上;为确保募集资金流向可追溯,要求发行人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台账。此外,为降低发行人成本,允许发行人在资金闲置期间投资于信用高、流动性好的货币市场工具及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
三是严格信息披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的作用。相对于普通金融债券,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要求更高,发行人不但要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环境效益目标,以及发债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信息,债券存续期间还要定期公开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是引入独立的评估或认证机构。鼓励发行人聘请独立机构对所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进行评估或认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鼓励专业机构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的评估认证意见和专项审计报告,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绿色金融债券作为债务资本市场的重要产品创新,为拓宽绿色项目融资来源提供了新渠道、新选择。截至2016 年1 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已核准上海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青岛银行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总计1 080 亿元。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积极扩大绿色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切实降低绿色金融债券筹资成本,进一步发挥好绿色金融债券在加快国内绿色金融发展、推动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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